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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认定应向何处提出
释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现阶段由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总体规划区不是按照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的。这必须清楚。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直辖市和设区市的全市统筹;自治州、自治区办事机构等其他地区的总体规划水平,由省、自治区确定。需要指出的是,直辖市实行省级统筹,但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认定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属地原则在本质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的认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工伤或者职业病是否由劳动引起的事实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的;(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执行职务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伤害的;(四)外出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因工负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受伤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属于工伤的情形有:(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病猝死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三)老年人职工在部队服役、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后再次发生工伤
    工伤认定范围,需要指出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进行了较大修改,扩大了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增加了认定为工伤的案件。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标准更加准确、宽泛。增加了一项新的内容:“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时因事故受伤的”。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只能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无需限定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可见,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加强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职工工伤后必须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上述文章中,我们介绍了工伤发生后应向哪个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发生后,必须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否则会耽误工伤认定的最佳时机,久而久之会影响工伤认定的受理,这一点必须引起重视。如果您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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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