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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释义

公司发起人是公司设立过程中主要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也是相应责任的承担者。发起人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于公司未设立或者在设立过程中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受到损害(一)公司不能成立时的民事责任。在实践中,许多公司在成立过程中过早死亡。其原因有:如公司设立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发起人发生重大变化、法院决定不设立或者撤销设立等;公司设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从一开始就有法律行为和经济行为,必然会有各种各样的利益。那么,谁来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就成了《公司法》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一章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是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中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应当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关于发起人责任的立法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股东也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九十四条承担类似的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成立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设立中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错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规定了发起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作为设立中公司的机构,必须忠实履行设立中的职责和职权。因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不能成立的,发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成立后,因发起人高估不愿意出资的财产或者其他滥用职权,致使公司声誉、股价下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发起人是否应当对受害第三人(主要是公司债权人)承担直接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的民事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尚未认缴的出资额或者不倾向于认缴的财产数额不足的,所有发起人都必须承担共同出资和认购出资的义务,并填补非货币出资财产的价值:<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法中保证公司财产基础的严格法律责任。它既不取决于发起人的过错,也不能经全体股东同意予以豁免,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公司法》对保荐人资本充实责任的规定并不完善。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与组织一章中,仅规定非货币性资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总价值的,公司股东应当承担财产价格赔偿责任。但在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只要求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规定股东应当承担出资的连带责任。应当追究未缴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但在现实中,未缴出资股东的违约趋势不明或无经济能力承担责任。此时,谁来充实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部分,仍是一个现实问题。因此,仅仅规定违约责任并不能保证公司财产的充实。在此之前,设立股东应当对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以上是公司发起人应当注意的事项。作为公司的发起人,他们应该理解并给予更多的关注。毕竟,他们关系到公司和个人的利益,所以他们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公司既是一个人,又是一个整体。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您在线咨询,我们也很乐意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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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0:4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