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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释义

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分支机构不能独立参与民事诉讼,不具备法人资格。法人的主要内容分为三类。首先,按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和限制行为能力法人。传统法人是完全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两户”是有限行为能力法人
    第二,从责任范围看,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有限责任,而有限行为能力法人是无限责任
    第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也可以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属于非营利性,而“两户”属于营利性
    第四,作为一种监督机制,根据法人的性质,可以涉及不同的机制。在这方面,公益法人与公司法人形成了严格而松散的两极对比
    第五,在税收优惠方面,公益法人原则是绝对享受,营利法人原则是基于政策的部分享受
    第六,作为一种准入机制,以规范性原则为基本原则,以许可性原则为特殊原则
    第七,特殊法人不受规范或授权,即特殊法人受特殊法律规范
    总而言之,分公司主要是总公司的子公司,没有独立性。以上就是相关答案。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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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3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