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失败的相关责任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人企业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连带责任原则上,设立费用和债务由设立的公司承担,不能设立的,由设立的公司承担下列责任:,以前与设立有关的费用和债务已失去公司拟设立的主体,只能由设立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因为发起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可以适用于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即:,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募集设立公司的,应当承担返还所收股本的责任,发起人还对股本返还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的责任应当按照协议或者出资比例划分,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未设立时,发起人应当返还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并返还相应的利息。本案中,由于中品实业公司成立失败,刘丽有权依法向公司返还股款,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公司因主客观原因未设立,无法取得法人资格。有过错的股东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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