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 |
释义 |
在虚假出资行为中,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对账单取得验资报告的方式取得公司登记; (3)实物投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办理金融产权转让手续 1。股东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条适用于公司股东签订设立协议的情形。无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生在公司成立期间还是公司成功成立后,只要纠纷所涉及的利益是股东的利益,都可以提起违约诉讼。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虚假出资侵犯了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因此,非法股东应当缴纳相应的出资额和合法权益。非法股东出资不到位,还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公司成立时,其他发起人或者股东对非法股东虚假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应当补足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创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创业单位在创业时投入的注册资本不真实或者撤回注册资本的,可以在注册资本不真实或者撤回注册资本的范围内,裁定变更或者增加创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致申请执行的人”。根据上述规定,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虚假注册资本范围内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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