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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影视侵权是否属于著作权侵权
释义

影视侵权是否属于著作权侵权p>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作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复制、传播、传播影视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复制、传播、表演、播放、编辑、传播其作品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制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传播其表演的,(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擅自广播、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意回避或者损害权利人为保护其作品、录音录像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变更作品、录音录像等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的确定,是在电影、磁带等物质载体上制作的作品,它是由一系列相互连接的画面或伴奏的声音组成,只有借助某些机械装置才能投射和播放。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生产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由生产者享有。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但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剧本、摄影、歌词等相关作者的共同努力。从这个角度看,影视作品也具有合拍作品的特点。因此,第二条规定:但是,编剧、导演、摄影师,作词人、作曲人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指在共同创作的影视作品中,能够单独行使部分著作权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剧本的作者,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音乐和其他作品,有单独行使著作权的权利。电影、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署名权属于导演、编剧、作词人,创作这部电影的作曲家和摄影师。由此可见,影视作品的制作者有权对影视作品进行修改、出版、保护其完整性、使用、收益和转让,上述知识正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作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复制、传播影视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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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4:4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