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网络著作权是否受到侵犯 |
释义 |
1、 如何认定网络著作权是否受到侵犯。通过网络服务器将作品直接传送给其他用户的行为,并不导致作品有形载体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转移,作品的接收者是特定主体而不是非特定公众。因此,它不同于以出售、捐赠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的发行行为,也不同于向社会提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导致作品的复制数量绝对增加,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这种行为可视为复制。报刊所有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将报刊放在互联网上浏览、查阅,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因为网络定时回放行为不允许用户选择时间,而是通过有线传输。它不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定义。著作权法未对该行为的性质作进一步规定的,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可以依照“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规定,对正常播出行为进行规制。网吧等局域网上传、传播作品的侵权认定。虽然网吧等局域网的开放范围和传播范围有限。但是,由于用户可以在局域网中选择时间点和计算机终端,在自己的地域和时间范围内获取作品,因此作品的传播方式仍然是互动的。未经权利人许可,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提供链接、搜索引擎或存储空间等服务的侵权认定。根据内容提供商的指示,网络服务提供商仅通过网络自动提供作品的存储、链接或搜索等服务,不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选择,除非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著作权人有确凿证据给予警告后不采取相应措施,不能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认定。被告侵权人仅提供设备或者技术,并按照服务对象的指示提供自动、纯网络接入服务的,除选择、编辑、修改侵权内容外,不能认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输权的侵犯。合作网站侵权认定。提供链接的网站经营者与被链接网站或网页的内容提供者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可以认定后者与后者属于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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