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者应当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这是一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偿还的规定 实际上,这条简单的规定存在很多问题。公司债务与投资者个人债务的关系尚未明确界定。它只规定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即企业债务的清偿。问题的另一个方面被忽略了,那就是当既有公司债又有个人债的时候,个人债怎么还?例如,按比例从其他个人财产中支付的是企业剩余债务和个人债务;或者先清偿个人债务,再按企业剩余债务的比例清偿;当投资者或双方资不抵债时,如何偿还债务?这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因为有人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个人财产密不可分,投资者对企业的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权。他可以随时提取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用于日常生活,也可以随时将个人财产投入企业。这样,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债务如何清偿。根据民法通则,债务人的债务应当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一并保全。当然,个人债权人可以从企业财产中获得连带偿还。因此,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没有必要规定个人债务的清偿方式。此外,他们认为中国人传统上节俭,量入为出。他们的储蓄率是世界上最高的,而且他们有一个好习惯,就是存钱和粮食以备不时之需。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还不发达。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才刚刚起步,远没有美国那么普遍,更不用说“入不敷出”的习惯了。因此,中国的个人债务很少。同时,由于中国人在人格和心理上普遍存在着对债务的抵触情绪,“还债”的观念会使中国人努力还债。这样,投资者的个人债务一般不会太大,只能用个人财产来偿还,因此不需要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加以规定,以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应借鉴和引进“双重优先”原则。双重优先权是合伙普通法中众所周知的一项衡平原则,即当合伙企业和合伙人资不抵债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从合伙企业中得到偿付,个别债权人优先从个别财产中得到偿付,即,双方债权人同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并作为单独财产的一部分清偿单独的债权人。另一方面,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后的余额也应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这一原则最早由衡平勋爵于1775年确立。判决书认为:“因共同财产或者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共同债务或者合伙债务。同样,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此外,在清偿全部共同债务之前,个人债权人不得涉足共同财产。同样,在单独债务清偿前,合伙企业债权人不得要求单独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中尚未清偿的部分。”这一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合伙立法中得到广泛应用,因为它很好地处理了当合伙企业和两个或一个合伙人破产时的债务偿还顺序,“双重优先”原则可以更好地处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者都破产时的偿债顺序,具体来说是: L。法律应当平等保护同一性质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足以清偿个人和企业债务的,不存在问题。但是,当相反的情况发生时,所有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赔偿,这一规定的弊端就会显现出来。因为企业的财产必须用来清偿企业的债务,不足的部分将按个人债务的比例从其他个人财产中清偿。这样一来,个别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如个人独资企业资产50万元,负债100万元;另外,个人财产20万元,债务40万元。按照上述原则,企业债务以企业财产清偿后,剩余50万将与个人债务40万按比例从其他个人财产20万中清偿。这样,企业债务偿还率为61%,个人债务偿还率为22.2%。根据“双重优先”原则,所有债权人获得50%。虽然现行法律规定,投资者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作为担保。然而,现代社会变幻莫测,人们的命运变得错综复杂。没有人能保证债权人能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得到赔偿。而且,个人债务和公司债务的性质是一样的,没有上下级之分,所以他们应该承担同样的风险。显然,我国现行法律忽视了这一点。必须纠正事实上的不平等 引入“双重优先原则”有利于企业的维护。我们不否认投资者对企业财产拥有完全控制权。但这种随意处置企业财产的行为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法律应当给予适当的限制,投资者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处分企业财产。特别是当一方或双方无力偿债时,法律应限制投资者的处分 尽管根据民法通则,个人债务也可以从企业财产中偿还,但债权人的利益似乎受到同等保护。但考虑到企业的稳定发展,个人债务首先要用个人财产清偿。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毕竟是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只有当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时,企业财产才能用来清偿。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用体系的建立,个人财富会越来越丰富,个人消费财产会越来越大,个人债务也会越来越普遍。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潜在危机。使个人债务影响企业债务的实现。因此,法律应该有所推进,有必要对这一原则进行规定 有人担心,如果建立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双重优先原则”,投资者可能会滥用自己的权利,不利于保护一个债权人的利益。投资者对企业资产具有完全控制权,可以随时追加投资,随时处分企业财产。这样,如果投资者想损害个人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将个人财产投入企业;相反,他可以将企业财产作为个人财产收回,损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这种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然而,权衡利弊,“双重优先原则”更具科学性,已成为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而且,投资者滥用权利可以通过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加以禁止,因此,即使是独资企业,企业的债务和投资者的债务也需要明确分开。面对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债务冲突,要有全局意识,既要保护企业的长远发展,又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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