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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争议解决规定述评
释义


    

[关键词]海外上市;公司章程;争议解决;适用法律2009年《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以《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上市的特别规定》为基础《公司法》(以下简称《特别规定》)[1],由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1994年8月27日公布施行。目前,“特别规定”和“必要规定”是规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股票、上市活动的主要法律文件。十多年来,《基本规定》在规范境外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维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② 但由于有关部门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必备条款”要求的内容,随着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和实践的发展,《基本规定》的一些缺陷和不足逐渐暴露出来,值得学术界和监管机构关注[③ 本文以基本条款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为研究对象,分析了相关条款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基本条款第20章“争议解决”中只有一条,即第163条。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本文所指的纠纷应为跨境证券纠纷,包括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之间的纠纷,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纠纷外国股东与境内股东之间的纠纷有三种类型
    第二,从法律性质来看,上述纠纷可以是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合同纠纷,也可以是涉及法定权利义务的侵权纠纷
    第三,跨境证券纠纷的解决方式应因上市地点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而言,如果香港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则应通过仲裁解决跨境证券纠纷,但涉及股东和股东登记的争议可以不经仲裁解决。公司在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跨境证券纠纷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有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协商解决;未达成有关谅解或者协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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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