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争议解决规定述评 |
释义 |
[关键词]海外上市;公司章程;争议解决;适用法律2009年《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以《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上市的特别规定》为基础《公司法》(以下简称《特别规定》)[1],由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1994年8月27日公布施行。目前,“特别规定”和“必要规定”是规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股票、上市活动的主要法律文件。十多年来,《基本规定》在规范境外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维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② 但由于有关部门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必备条款”要求的内容,随着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和实践的发展,《基本规定》的一些缺陷和不足逐渐暴露出来,值得学术界和监管机构关注[③ 本文以基本条款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为研究对象,分析了相关条款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首先,本文所指的纠纷应为跨境证券纠纷,包括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之间的纠纷,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纠纷外国股东与境内股东之间的纠纷有三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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