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定 |
释义 |
任何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的比例不得超过5‰;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分公司应当按照原收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的价格收购超额部分。但因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减少,个人持有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超过5‰的,在合理期限内不得购买超出部分。由外国和香港持有的境外公司和股票发行的人民币特别股,澳门、台湾地区不适用本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普通股5%股份的法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和公告。但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减少而持有公司已发行普通股5%以上股份的法人,在合理期限内不受上述限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普通股5%以上股份的法人,应当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和公告,法人所持股份增减幅度达到流通股份总额百分之二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发起人以外的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普通股30%的股份的,在按照上述规定作出报告、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和作出报告前,法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买卖,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按照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前12个月支付的购买股份的最高价格和要约发出前30个工作日内股票市场平均价格的较高价格,以货币支付方式购买股份。持有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不得购买该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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