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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定
释义

任何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的比例不得超过5‰;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分公司应当按照原收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的价格收购超额部分。但因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减少,个人持有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超过5‰的,在合理期限内不得购买超出部分。由外国和香港持有的境外公司和股票发行的人民币特别股,澳门、台湾地区不适用本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普通股5%股份的法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和公告。但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减少而持有公司已发行普通股5%以上股份的法人,在合理期限内不受上述限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普通股5%以上股份的法人,应当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和公告,法人所持股份增减幅度达到流通股份总额百分之二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发起人以外的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普通股30%的股份的,在按照上述规定作出报告、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和作出报告前,法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买卖,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按照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前12个月支付的购买股份的最高价格和要约发出前30个工作日内股票市场平均价格的较高价格,以货币支付方式购买股份。持有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不得购买该股份
    要约人应当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收购情况;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和证券交易所说明本所的情况和与要约有关的一切情况,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具有误导性。投标报价的有效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自投标报价发出之日起计算。自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要约的所有条件适用于同一股票的所有持有人,要约期间届满,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0%时,收购失败;除发行新的要约收购外,要约人在以后各年度购买的本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数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要约期限届满,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75%以上的,公司应当终止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要约人要约的股份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的,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向所有预受要约人购买股份。要约期间届满,要约人持有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迫使要约人将其持有的股份一并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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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