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 |
释义 |
发行部门:中国证监会发行编号:证监发[2001]56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信息披露行为,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第11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指令内容和格式的通知》(证监字[1999]13号)和《关于印发招股意向书内容和格式的通知》《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证监字[2000]44号)同时废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内容及解释第二节概述第三节本次发行概述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与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9节公司治理结构第10节财务会计信息第11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12节利润预测第13节业务发展目标第14节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第15节上次募集资金使用第16节分红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根据《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并进行公开披露。本准则所称招股说明书,包括配股说明书、增发意向书和增发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向原股东配股时,应当编制配股说明书(以下简称配股说明书);向社会公开出售股份时,应当编制招股意向书和配股说明书(以下简称配股说明书)。第三条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新股的必备法律文件。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有何规定,均应予以披露。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不适用于发行人的,发行人可以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修改,并在申报时作出书面说明。第五条发行人因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披露信息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第六条发行人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互引的方式,妥善处理相关部分的内容,避免重复。第七条经核准的招股说明书在披露前,如与申报文件或补充披露不一致的,发行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修改招股说明书,必要时重新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招股说明书披露后、新股上市前,出现上述情况的,发行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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