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及关联方收购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通知 |
释义 |
发证部门:深圳市政府主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文件编号:全部上市公司:近期,发生多起上市公司利用大量资金向关联方收购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为规范该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要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的关联交易报告。财务顾问的报告至少应就以下两个方面发表意见:1。对历年关联方对无形资产形成的贡献进行量化分析,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分担比例;2对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亦须在财务顾问报告内述明其独立性。2、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是否公允、财务顾问是否独立发表意见,并至少披露以下事项:1。交易前公司与关联方就无形资产有偿使用达成的协议;2交易完成后,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及其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通过前三年与后三年的比较,披露交易对主要财务指标特别是每股收益的影响);三。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对方是否继续使用该无形资产;继续使用的,还应当披露有关协议。3、 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报刊上披露评估报告的摘要内容,至少包括评估对象、范围、方法、主要结论或者建议等,评估报告全文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站(网址:http://www.cninfo. 通用域名格式。中国)。评估报告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该部分内容。4、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兹于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五日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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