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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肖像权与肖像权的区别
释义

被告朴某辩称,原告使用的照片属于集体照片,不是个人照片,模特们身着宋代服装,衣着厚实,每个人的头都不到一寸,因此不是肖像。只有个人的一张照片才能被视为肖像。这张照片只能算是原告的形象。原告曾是公园时装表演队的一员。公园用原告照片做的宣传不是广告,而是展示宋代服饰。某原告的照片在宣传上不具有独立完整的商业价值。原告照片在公园的使用,内容健康,应当合理使用且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本案被告使用的原告照片仍然是原告在公园演出时的照片,体现了宋代服饰的主题。作为碧桂园时尚团队的模特,原告身着宋代服饰宣传碧桂园主题,这是他作为时尚团队成员的职责所在。身着宋代服饰的模特形象是公园时装秀团队设计的成果。肖像权人不应是时装表演队的模特,原告作为模特,未与公园时装表演队达成特别协议,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碧桂园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故应判决碧桂园摘掉带有5名原告形象的大灯箱广告图片。今后,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不得将五名原告的照片用于广告宣传,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是营利性企业。擅自利用原告照片制作广告,是为了扩大自身知名度,进一步牟取利益,已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未经原告同意,被告多次利用原告照片制作广告,明显是为了牟利,这是违法的。毫无疑问,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混淆了肖像权、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关系,第一种观点混淆了肖像权与真人肖像权的定义第一种意见是关于肖像权的,实际上是近年来从国外引进的。以往的民法学者认为没有必要引入这一概念,认为在民法中姓名权和肖像权已经涵盖了这一概念,才认为肖像权不是普通的姓名权、肖像权等可以保护的。例如,“阿Q”、“孔乙己”不属于任何有姓名权的人的姓名
    

形象权主要用于解决商标权、广告权与著作权、姓名权与肖像权交叉产生的纠纷。也有人称之为“商品化权”、“宣传权”等。学术界对公示权存在不同的看法。郑思思先生认为,“所谓”肖像权”包括真实人物的形象(如世界肖像)、虚构人物的形象、创造的人与动物的形象、人体的形象。这些图像被商业化使用的权利统称为“图像权”,有学者认为“商业化”的客体仅限于作品中的人物或姓名。笔者同意郑思思的观点,真实人物肖像权是指真实人物的姓名、肖像或其组合被商业使用的权利。笔者认为,肖像权仅限于“名人”,普通人享有民法上的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换言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形象,但不是每个人都有形象权。虽然从表面上看,肖像权是对人或动物的肖像、名著的名称或残片、著名的标志进行商业利用的结果,但并不是所有这些东西都能产生肖像权,只有名人的姓名或肖像、姓名,作品的残片和文字只有为公众所熟知的标志才能产生形象权。就真实人物的肖像权而言,“名人”的姓名或肖像的印象不仅是姓名或具体的手势本身,而且是人物的整体形象或好的一面,即只有“名人”才能在商业使用过程中吸引顾客。比如,目前讨论比较活跃的一个案例是姚明就肖像权问题对可口可乐(中国)公司提起诉讼**可口可乐表示已经取得了中国国家男篮的肖像使用权,因此有权使用包括姚明在内的男篮球员的肖像,在其产品上。而姚明则拿出刚刚与可口可乐签署的协议,称自己的肖像权已经属于百事可乐。每个人都在谈论个人肖像权与集体肖像权的关系。其实,基于中国国家队和姚明的身份,我认为把肖像权称为肖像权更合适。但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肖像权作出规定,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只能使用肖像权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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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2:5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