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肖像权与肖像权的区别 |
释义 |
被告朴某辩称,原告使用的照片属于集体照片,不是个人照片,模特们身着宋代服装,衣着厚实,每个人的头都不到一寸,因此不是肖像。只有个人的一张照片才能被视为肖像。这张照片只能算是原告的形象。原告曾是公园时装表演队的一员。公园用原告照片做的宣传不是广告,而是展示宋代服饰。某原告的照片在宣传上不具有独立完整的商业价值。原告照片在公园的使用,内容健康,应当合理使用且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形象权主要用于解决商标权、广告权与著作权、姓名权与肖像权交叉产生的纠纷。也有人称之为“商品化权”、“宣传权”等。学术界对公示权存在不同的看法。郑思思先生认为,“所谓”肖像权”包括真实人物的形象(如世界肖像)、虚构人物的形象、创造的人与动物的形象、人体的形象。这些图像被商业化使用的权利统称为“图像权”,有学者认为“商业化”的客体仅限于作品中的人物或姓名。笔者同意郑思思的观点,真实人物肖像权是指真实人物的姓名、肖像或其组合被商业使用的权利。笔者认为,肖像权仅限于“名人”,普通人享有民法上的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换言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形象,但不是每个人都有形象权。虽然从表面上看,肖像权是对人或动物的肖像、名著的名称或残片、著名的标志进行商业利用的结果,但并不是所有这些东西都能产生肖像权,只有名人的姓名或肖像、姓名,作品的残片和文字只有为公众所熟知的标志才能产生形象权。就真实人物的肖像权而言,“名人”的姓名或肖像的印象不仅是姓名或具体的手势本身,而且是人物的整体形象或好的一面,即只有“名人”才能在商业使用过程中吸引顾客。比如,目前讨论比较活跃的一个案例是姚明就肖像权问题对可口可乐(中国)公司提起诉讼**可口可乐表示已经取得了中国国家男篮的肖像使用权,因此有权使用包括姚明在内的男篮球员的肖像,在其产品上。而姚明则拿出刚刚与可口可乐签署的协议,称自己的肖像权已经属于百事可乐。每个人都在谈论个人肖像权与集体肖像权的关系。其实,基于中国国家队和姚明的身份,我认为把肖像权称为肖像权更合适。但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肖像权作出规定,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只能使用肖像权一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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