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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释义

1998年**中迪多媒体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365个成语故事的基础上,创作了365集儿童动画《中国成语故事全集》(以下简称《故事全集》),并于2001年初委托**齐鲁音像出版社以VCD形式出版发行,**公司在山东、河南、山西市场发现了大量侵权音像制品《成语故事王》(以下简称《故事王》)。其内容完全抄袭**公司创作的《故事全集》,包装上的标签由**江阴影像出版社**出版,因此,公司委托我在山东、河南、山西等地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截至目前,部分案件正在一审中,有的已经审结,有的已经进入二审。在这些侵犯著作权的诉讼中,被告销售的是同一侵权音像制品,均为“故事王”,被告为销售商。但是,不同的法院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不同的意见首先,对于同一内容不同出版社、不同名称的音像制品,如何认定同一内容音像制品的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可能:(1)同一著作权人授权不同出版社出版(2)不同著作权人创作的内容相同只是巧合(3)存在侵权音像制品**公司从未授权**江出版社出版完整的故事集或故事之王,所以只有后两种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律特别规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即使内容相同,也无法判定谁侵犯了谁的著作权。每个作家都有自己作品的版权。而对于儿童动画片《成语故事全集》和《成语故事之王》,其内容实质上是艺术作品和音乐作品的结合。作为一种艺术作品,它是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三维造型艺术作品。不同的作家有着不同的思想观念和绘画习惯,人物和风景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甚至从同一个角度画同一幅风景。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有一定的区别。作为摄影作品,它是借助设备将客观物体的影像记录在摄影材料上的艺术作品。不同作者在同一客观对象上的作品可以有相同的内容。艺术作品的本质是作者通过线条、色彩等方式将客观对象的形象反映到载体上,其中蕴含着作者对客观世界的理解和思考。不同的作者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理解和想法。因此,他的作品不可能完全相同。在本案中,《故事之王》和《故事全集》的人物、背景和情节完全相同,因此其中一部肯定是侵权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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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3:5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