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害的客体不仅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还包括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和相邻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谓相邻著作权人,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如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的出版者、艺术表演者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取得巨额违法所得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复制发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三)未经制作人许可,复制、发行制作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四)制作、销售具有著作权的艺术品他人签名;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在认定此类案件的性质时,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虽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但违法所得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依照民事侵权行为处理,犯此罪,有巨额违法所得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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