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如何分割首先,具体的分割方法可以由双方约定。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办理相应的投资转让手续。由于双方都是公司的投资者,因此不受任何限制。对此,《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更为复杂的是,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那么如何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分割出资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以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名义分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离婚案件时夫妻双方,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2)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所得的财产。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前款规定的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p> 这一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夫妻一方为有限公司股东,夫妻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额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分配:,具体的分割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即持有股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方式,也可以由持有股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分割。第二,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转让给对方的,按下列三种情形处理:① 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或者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可以分割。前项股东同意过半之证据,得为股东会之决议或当事人透过其他法律途径取得之股东声明书。 (三)过半股东不同意转让,而未经同意者夫妻双方就转让出资份额和转让价款达成协议后,不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股东大会表决 (3)需要注意的是,夫妻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有两种分配方式:一种是将股权转让给对方,使其成为公司股东;二是补偿公司股权折价,即持有股权的一方不将股权转让给另一方,而是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补偿。但在具体操作中,很难采取上述两种方法《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受到限制,程序复杂。折价补偿法看似方便,但采用折价补偿法的前提是对分割后的股份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进行评估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股票价值的评估需要公司和其他股东的配合。如果公司与股东不合作,相关鉴定、评估和评估应进行,评估过程无法完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虽然难以用第一种方法划分,但比第二种方法更具可行性。因此,婚姻法解释二采用第一种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第二种方法永远不能用于分割。一方不愿意转让股权入股的,可以在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后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经评估,公司净资产为正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有财产分割原则计算,取得出资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应当支付的财物。评估费由提出评估的一方预付,或由双方各付一半。另外,在试点实践中,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簿不完整、企业经营者拒绝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投资权益无法进行价值评估的,法院可以根据税务、工商部门备案的财务资料确定投资权益的价值,也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经营规模、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利润确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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