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是什么 |
释义 |
#关于案件的是非曲直??1996年4月10日,华新生物化学研究所向专利局申请了“从猪脑中提取脑蛋白水解物的方法”专利,并于2000年1月15日获得专利权。1997年3月11日,biopro获得卫生部颁发的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新药证书。因此,华新生物化学研究所起诉法院,认为其专利方法为新产品脑蛋白水解物的生产方法,而生物制药公司无法提供其产品生产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的证据,显然侵犯了该所的专利权。还发现,1991年9月7日,卫生部向香港开建有限公司颁发了以奥地利生产的“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为名的进口药品许可证。通过对脑蛋白水解物和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的性质、鉴别、检验和含量测定进行比较,鉴于两者都是用复合蛋白酶从猪脑组织中水解、分离、精制而成,法院认为,虽然两种物质的名称不同,前者为浓缩液,后者为无菌制剂,但其结构和功能无明显差异。后者是利用前者,不需要同行业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由于本案专利方法申请日前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已经进口并在国内市场销售,可以确认实施本案专利方法获得的脑蛋白水解物不存在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故《专利法》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不适用,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的制造方法来源于其专利方法,故驳回起诉。评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通常,当权利人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举证责任提供被指控侵权人侵害其权益的事实和相应证据。例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应当证明被告侵权人的生产方法、工艺流程和其他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专利权。但是,在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发明专利属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特殊侵权的,2000年修改的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同一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与专利方法不同的证明。本条是对专利侵权特别案件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法律将专利权人作为原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控侵权的被告。其现实意义在于,考虑到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专利权,客观上难以或无法提供被告制造方法的证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原告败诉的风险可以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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