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与工商变更登记的关系 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而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其适应和发挥市场经济作用的重要基石。本公司由若干商业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它包括人和资本的集合。法律模仿公司的独立人格,确立投资者的有限经营风险,决定了公司必须具有独立责任的财产基础。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虽然丧失了对被投资财产的所有权,但股东可以获得另一项权利——股权。公司人格与投资者(股东)人格的独立性,股权与公司产权的契合关系,在现代公司产权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投资者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因此通过投资获得的股权具有资本性和流通性,股权是一种可以独立转让的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股票的形式证券化。股票交易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范。所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和复杂。本文仅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对于股权的性质,法学理论界一直存在着各种复杂的观点,包括成员权理论、股东地位理论、债权理论、所有权理论、独立权利理论等。笔者认为,独立权利观更为合理。股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股权是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投资行为而产生的,是股东转让被投资财产所有权作为对价的民事权利。股权包括财产权和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具有请求权和支配权。① 债权、物权等传统权利不包括权益的内容。债权理论认为,股权只是对财产利益的单一债权,这是有失偏颇的。所有权理论与“一物一权”的理论基础相冲突,所有权客体不局限于事物的单一性,其中存在着许多难以论证的理论冲突。股东地位理论否认股权是一项特定的权利,但其法律地位是股东权利的基础,并没有体现股权作为一项权利的根本属性。成员权理论一直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普遍理论。会员权理论具有很大的合理性。我国许多学者持这种观点,如“公司是一种法人,股东是其成员(成员),股权是股东基于成员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若干财产性质的债权和若干共同管理公司的权利。”② 然而,独立权利理论能够更好地反映营利性公司和公益性公司成员权利的差异。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公司是一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纯商业实体。公司的行为是基于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股东身份所体现的股权远不如经济利益所体现的股权重要。股权的最终目标和核心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股权是资本化的权利。股权资本化决定了股权的非同一性和可转让性;③ 对于股东而言,如果股东通过转让股份而不是继续持有股份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法律就应该尊重“经济人”的理性选择。由于股权的权利独立性,转让不影响公司的资产。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自身资本的稳定。股权的可转让性取决于股权的资本性质 股权转让的实质是权利的出售。股权交易是通过合同债务的法律关系,即债权行为股权变动关系,实现权利的最终转移。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基本形式。股权转让应当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同时,由于其自身的特点,股权转让应当依照《公司法》进行调整,当转让人与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协议的基础上达成真实协议时,合同才能成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般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但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前必须履行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合同经法定程序批准或者登记后才能生效。国有法人股转让,因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股权,还必须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转让无效;这是法律法规对特殊股权转让的必要形式要求。一般股权转让合同是否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条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商变更登记是否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除了形式要件外,还取决于是否履行了《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约定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可见,《公司法》一般不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由转让其股份,但将其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不同意、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公司法》中“出资转让”与“股权转让”的含义不应有实质性区别。两者都可用作同一个词。《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收购是转让行为的总称。但是,股权转让是一种简单的权利转让,不附带任何义务吗?通过对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出否定的结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主要通过《股东协议》确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的最大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数额缴纳认缴出资,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后不承担任何义务,股东仍有不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股东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合同等规定。股权转让必然会转移股权所附的义务。受让人不能简单地享有权利,但义务是分离的,继续由转让人承担。股权转让后,转让股东必须脱离原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再属于股东协议的主体。受让方将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股权转让会影响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股权转让不损害其他股东的权利,但不同于合同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的情形。其他股东没有与债权人相同的“绝对拒绝权”。股东有异议的,必须转让其所转让的股权。同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必须告知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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