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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渊源
释义

有限责任合伙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为解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现实问题,德州于1991年颁布了第一部《有限责任合伙法》。此后,随着有限责任合伙的发展,其适用范围已经突破了专业服务组织的范围,成为一种普遍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组织形式。然而,有限责任合伙在专业服务领域始终具有特殊的制度价值,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公司的商业性质与专业服务机构的中立性之间的冲突制约了公司制度在专业服务领域的适用;二是普通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限制了专业服务机构规模的扩大。自19世纪中叶以来,合伙制企业逐渐被股份制企业所取代,在企业组织中占据主导地位。然而,合伙制在专业服务领域的主导地位并未得到根本动摇。究其根源,在于“公司”浓厚的商业色彩与专业人士的社会服务角色以及正义之间的冲突,专业人士所追求的权威与社会责任服务公益的职业地位与原则背道而驰,“伙伴关系”突出了个人能力的浓重色彩,蕴含着成员平等、合作、共同决策的理念。勇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树立权威公正的职业形象,赢得客户和公众信任的重要因素。然而,随着20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剧,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事业单位规模不断扩大。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通常有数千名合伙人,分布在世界各地,例如,DLA在25个国家有64个分支机构和1134名合伙人;贝克,美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贝克麦肯锡在38个国家拥有69家分公司和1136家合作伙伴。在这样一个有数千名合伙人的律师事务所里,合伙人之间并不熟悉;另一方面,律师执业风险不断加大,跨境并购、海外上市、知识产权、资本市场等法律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因此,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风险成倍增加,合伙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和负担。普通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能适应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的新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有限责任合伙结合了有限公司和普通合伙的优势,无疑成为专业服务机构维护专业服务权威和公平形象,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理想选择。我国《合伙法》允许专业服务机构采用特殊普通合伙,这反映了专业服务机构希望借助有限责任合伙进一步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现实需求。我国《律师法》修改引入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主要目的是降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风险,做大做强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增强我国律师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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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0: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