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公司设执行董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广州市区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 第六名。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p>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或者选举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情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法取得和转让股利,条例和公司章程规定(五)公司终止后,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六)公司新注册资本有优先购买权(七),依法分享公司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缴纳认缴的出资按期出资 (3)公司登记后,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应当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会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转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产生方式、职权,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3)选举和更换作为股东代表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分配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应当: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委托书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主任的任期为五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主任任期届满前,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检查股东大会的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和决算计划;(5)制定利润计划公司的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分立的方案,公司形式的变更和公司的解散(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提名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决定其报酬;(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生产工作,公司经营管理;(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3)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公司(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经理(七)经理应当列席股东大会公司设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状况;(2)监督执行董事的行为,管理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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