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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不办理转让手续的,转让人能否处分该知识产权
释义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及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这说明我国法律赋予知识产权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能力。知识产权人实现权利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知识产权人直接使用;二是知识产权人直接使用;二是权利人将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给他人,转让是所有权的转移。注册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商品属性,可以作为转让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批准后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转让的主体是转让人和受让人。注册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前者,即使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未经商标主管部门批准,仍不能产生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的效力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未及时办理财产变更手续的,受让出资的公司不能享有知识产权的最终处分权。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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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