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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权)转让方式
释义

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的转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记名股票应当通过股东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转让,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派发股利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变更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依照本条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应当采取股东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记名股票转让后,公司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即转让时公司必须办理转让手续。否则,记名股票的转让对公司无效。此外,记名股票转让有限制,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派发股利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实践中,记名股票(权)转让是否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必须在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记名股票(权利)的转让是否须经董事会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吗?以原定向发行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记名股票如何操作?人民法院裁定或者确认的记名股票(票)转让,如何进行?我认为有必要先探索一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转让记名股票(权利)必须经工商登记变更后,方可生效。
    记名股票是指股票正面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并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票。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是指以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的方式设立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拟发行的部分股份,并公开发行其余股份而设立的公司。上市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为记名股份,其余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为记名股份或者未记名股份;但是,法人股必须是记名股票。由此可见,发起人的记名股票与非发起人的记名股票之间存在差异。实践中,其中一个不同点是,发起人的记名股票必须在工商登记簿上登记,而非发起人的记名股票只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不在工商登记簿上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名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由此可见,公司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在股东名册上,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发起人记名股票转让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发起人登记的股份转让,只有在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时,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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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2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