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权)转让方式 |
释义 |
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的转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记名股票应当通过股东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转让,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派发股利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变更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依照本条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应当采取股东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记名股票转让后,公司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即转让时公司必须办理转让手续。否则,记名股票的转让对公司无效。此外,记名股票转让有限制,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派发股利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实践中,记名股票(权)转让是否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必须在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记名股票(权利)的转让是否须经董事会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吗?以原定向发行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记名股票如何操作?人民法院裁定或者确认的记名股票(票)转让,如何进行?我认为有必要先探索一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转让记名股票(权利)必须经工商登记变更后,方可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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