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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规定
释义

第九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一时资本金(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会议时(六)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持有;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提案之日起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股东大会议题明确、决议具体的,不得对前两次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出席股东大会的非记名股票持有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其持有的股份存放于公司,直至会议结束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所持股份无表决权
    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的决议,公司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的,公司转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董事长和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签名簿、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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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6:3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