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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的七大法律风险
释义

法律风险的成因通常包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约、侵权、迟延行使公司法定权利等,具体风险包括债务违约、合同欺诈、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管不力等,没有法律可行性论证的投资等,存在着无数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私募股权投资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私募股权投资,另一种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发行方式投资企业股权,与“公开发行”股票相对立;后者是指非公募基金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与面向广大投资者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应的
    客观地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募”一词确实给人一种违法或徘徊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它是一种在公开市场之外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违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的,并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证券法》、《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现行的规定仍显不足。为了吸引客户,多数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都有私人承诺,如保证金、保证年收益率等,这种非合伙、非投资的契约本质上类似于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私募基金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的法律风险往往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另外,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不能签订,签订不当和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达成投资协议,这是决定私募基金资金流向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这一过程涉及三个风险:一是无法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保密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严格来说,这些风险不是契约性法律风险,而是由附随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专门批准的公司型产业基金;第三,以投资公司名义运作的各类投资机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虽然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运作与现行法律并不冲突,但仍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导致监管者与投资者之间缺乏统一的意见和做法。一些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违规操作、过度交易、反向操作等,违反了优秀经理的义务,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如果私募基金选择的项目是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则要关注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风险可能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或使用的所有商标、服务商标、商号、版权、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参与特殊技术开发的作者、供应商、独立承包商和雇员名单以及相关雇佣和开发协议文件。未申请专利保护以保证专有秘密的非专利专有产品。公司知识产权注册证书,包括国内注册证书、省级注册证书和国外注册证书。向有关知识产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商标、服务商标、著作权和专利的文件。知识产权登记机关正在予以异议或者撤销的知识产权文件。需要向知识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延期的知识产权文件。申请撤销、异议和复审注册商标、服务商标、著作权、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文件。拒绝在国内外注册的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权利主张,包括法律诉讼
    其他影响目标企业或其子公司商标、服务商标、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
    

所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目标企业及其子公司为缔约方并具有约束力的雇佣发明转让或其他协议,以及与目标企业及其子公司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
    此外,企业家与原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公司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而遵守禁止同业竞争的规定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纠纷
    律师虚假调查或法律意见书错误的法律风险
    

因为双方在投资过程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法律调查的作用是使投资者在开始投资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目标企业各方面的真实情况,了解目标企业的全部股份或资产情况,并确认其重要信息是否准确反映了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避免对投资造成损害,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目标企业为非上市企业,且信息披露程度很低。投资者要想掌握目标企业的详细信息,就必须进行法律调查,平衡双方信息掌握程度的不平等,明确并购中存在的风险和法律问题,双方可就相关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协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过程中因律师虚假调查或法律意见书错误导致的法律风险,是中介律师事务所、投资机构和初创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如果尽职调查不属实,中介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机构可能遭受相应的损失;但创业企业可能因其提供的虚假信息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后的法律风险,员工的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完善导致的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导致的债务风险
    

资金使用引发的法律风险:投资合作风险、分支机构风险、贷款风险、担保风险
    退出机制中的法律风险是私募基金的最高目标。股票上市后,投资者作为保荐人,可以卖出所持股票,也可以在禁售期过后按比例逐步卖出所持股票,从而获得巨大的附加值,实现成功退出。上市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上市,另一种是借壳上市。企业直接上市的标准相对较高,因此中国企业热衷于买壳。从表面上看,借壳上市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上市目的,无需办理重组上市手续,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财务披露监管和缴纳滞纳金。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大多“不干净”,债务或担保陷阱多,员工安置负担重,如果买方对“壳”公司的历史没有充分了解,对债权人债权等债务问题没有充分调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部分债务和还款日,将存在债权人通过法律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资产或分割买受人取得的股权,企业丧失控制权的风险。买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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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