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7月25日,**公司委托王某将550公斤荷兰美素奶粉和荷兰牛栏奶粉运至重庆。当天,王某和朱某将货物送到**公司。王先生与**公司签订了委托书,约定:“委托人为通运达,电话:5288xxxx;接收方为周,电话:130xxxxxxxx;目的地为重庆,货物为550公斤奶粉;听通知放行。”王说,“通运达”是一个方便的商业名称。目前尚未申请营业执照。同年7月30日,**公司将货物运至重庆,周某收到上述奶粉 该公司称,因有自称周某的人向**公司购买奶粉,公司希望在收到周某付款后发货,故要求“通知发货”。但是,**公司没有收到货款。得知货物被带走后,**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货款损失90850元 据调查,2013年8月,周某向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骗,通过网上一个自称**公司的人购买了550公斤进口奶粉;2013年7月30日,周某向指定账户支付10万元后,从**公司重庆物流站的员工**陈某处取走550公斤奶粉,在派出所制作的纸条中称,公司规定周某必须先向在京销售奶粉的公司汇款,经北京公司确认后,陈某方可让周某提货;后来,陈某在寄售单上收到发货人(手机号码:130xxxxx)的短信,要求陈某将货物寄给周某,于是他要求周某提货**公司表示没有收到周某的汇款,周的汇款账户不是其公司账户 2013年7月4日,**公司委托的奶粉是从**宝公司购买的,**公司在运输合同中支付了90850元 ,我们通常认为,只要承运人履行了按时交货的义务,他就会完全履行合同。但是,随着远程交易模式的不断发展,即使承运人按时完成了交付,仍有可能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运输合同会对“交付义务”作出特别约定,违反该约定可能直接导致托运人的损害。这个案子是个特例。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1。原告和被告是否订立了运输合同;2公司是否违约;三。**公司是否应赔偿**公司货款损失。运输合同关系的认定。《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受托人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将第三人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行使受托人的权利。”。目前,由于**公司原因,王某未履行**公司委托的义务。王向**公司披露承运人为**公司后,**公司可以行使王对**公司的权利。**公司是否违约是判断**公司是否违约的关键**公司声称该内容是公司的内部要求。我们认为,第一,合同条款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一般不指合同外的人。约定应当是承运人的义务;第二,“通知交货”是运输合同中的一种常见约定。作为一家专业的物流公司,**公司应该知道这意味着发货人通知后交货;第三,**公司员工陈某在派出所的记录也显示**公司其实知道“听发货通知”就是听发货人的发货通知;第四,陈某在收到寄售单上寄售人的短信后,将货物交给了周某。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短信源于发货人。因此,公司未经托运人指示而交付货物,即构成违约 **公司是否应赔偿**公司的货款损失 运单中记载,“通知交货”是远程交易中常见的交易方式。**公司签订本协议是为了先收取货款,然后再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以确保交易安全**公司违反本协议必然会对**公司作为专业物流公司的付款安全产生直接影响,公司应意识到其违约可能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公司未收到发货人的通知自行放行货物,导致**公司未能收到周某的货款,因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公司按照**公司支付的货款赔偿货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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