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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放弃权利时连带保证责任的履行
释义

案例详情:
    

2005年5月,淮安市**公司通过吕、沈的介绍,向清河区一个居委会借款4万元。LV和沈为**公司的贷款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后来,由于**公司不还款,居民委员会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裁定**公司应偿还贷款,吕和沈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公司、吕和沈没有偿还。2007年3月,居民委员会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没有财产可执行。法院依法传唤吕、沈两人,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谈话中,沈拿出了2006年4月17日与居委会签订的协议。协议规定,由于沈无法还款,居民委员会放弃了对沈的连带担保责任。关于如何执行本案,有四种观点:第一,如果居民委员会放弃对沈的权利,视为已将该债权放弃给其他担保人,本案终止执行。2、 本协议是对担保人沈先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新定义,并不直接影响担保人吕先生的义务。在承担所有义务后,吕先生可以行使向业主追偿的权利。3、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弃权协议应视为无效。由于该协议侵犯了担保人LV的合法权益,法院仍可以强制执行沈和LV。4、 两个担保人对主债务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两个担保人之间存在分担责任关系。由于双方未就股份比例达成一致,应按照双方各占一半的原则承担责任。鉴于债权人放弃了担保人之一沈的债权,担保人LV的主债务只有一半,即2万元贷款,编辑同意第四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连带担保责任是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的两个担保人是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主体。根据中国民法通则,连带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换言之,债权人可以要求一个或多个债务人全部或部分付款,被请求债务人不得以超过其份额为由提出抗辩。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有两种:一是连带债务人中的一方因偿还、存放、抵销、混淆、免除和完成而终止其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对全体债务人有效,其他债务人可以免除其对债权人的债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共同债务人仍然以股份方式承担债务。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共同债务人免除另一个债务人因还款或其他行为而履行其义务,他有权要求偿还其各自在债务人中的份额。这种权利称为请求权。各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份额按照协议确定,法定债务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认;如果双方之间没有法律或协议,则应平均分配股份。因此,另一担保人LV承担上述债务的一半是有法律依据的
    

以上是luba.com小编辑带来的关于债权人放弃其权利时连带担保责任的执行和处理的相关信息。我希望它能对你有所帮助。那么,看了这个案例,您知道债权人放弃权利时连带担保责任的履行情况吗??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您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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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9:3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