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最高管理层的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
释义 |
2012年7月,Qi向一家贸易公司申请担任技术总监。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不久前,公司更换了经理。新经理上任后,几乎更换了所有的管理人员,齐也被列入了裁员名单中进行准备。Qi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并申请仲裁,要求贸易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如果雇主未能通过与雇员协商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雇主可提前30天发出书面通知或向雇员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部解释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部门合并、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尽管用人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合并均为客观情况,且已发生重大变化,这些情况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最后,仲裁委员会支持Qi的仲裁要求 方法 1。谈判(结算) <1)如果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则应签署书面的结算协议。结算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履行该协议。调解(1)调解委员会由劳动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相等。职工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席应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双方选举的人担任。当事人未申请调解的,经双方同意,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仲裁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成。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包括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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