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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茂”站在“熊猫”一边法院停止赔偿10万元(转载)
释义

1962年,它被注册为商标。电线电缆品牌“熊猫”很有名。被评为“中国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然而,熊猫商标持有人上海熊猫电缆有限公司却发现,“能茂”牌电线电缆已经出现在市场上。近日,杨浦区法院判决能茂公司停止侵权,停止使用“能茂”字样,赔偿10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消除影响
    [案件回放]
    <2011年11月,熊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的陪同下,在建材市场买了两卷电线。在透明塑料薄膜包装上,有一个圆形标牌,右侧写着“能茂电线电缆”,右下方写着“有限公司”。随后,熊猫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能茂公司停止在企业品牌中使用能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侵犯熊猫注册商标,赔偿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


    

能茂公司认为,以能茂为企业名称,是经过独立思考,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选择的,本意为“能猫”。在企业注册时,熊猫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因此没有造假的意图和必要性。无恶意熊猫无权停止使用能茂
    日前,杨浦区法院认为能茂公司侵犯熊猫公司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作出上述判决
    

[个案]
    

问: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词语作为企业品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答:本案中,“熊猫”商标在能茂公司企业名称注册前已使用多年,知名度较高。在铭文中,“能茂”与“熊猫”相似,这很容易让公众误认为涉案电线是熊猫公司。因此,能茂公司显然有坚守熊猫公司商誉的主观目的
    

问:为什么能茂被责令停止使用企业名称
    

答:“能茂”企业品牌的注册时间远远晚于“熊猫”商标的注册时间。虽然企业把“能猫”理解为“能猫”,但这是不合理的。只要求“规范使用”的,混淆不清,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条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一)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商标名称,突出使用的,第四条被指控的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或者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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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