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重组中的隐性债务或潜在债务,一般不反映在重组时重组企业的财务数据中,或随着后续事项的逐步明晰而出现的不可预见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违约债务、产品缺陷债务等,等因解决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产生的债务(职工经济补偿等),以及因各种原因未计入改制企业财务数据或遗漏的其他债务。由于这些无形债务在重组时没有反映出来,因此重组以后会变得复杂化 (1)在职工的无形负债上,这些负债又称为重组成本。由于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职工重组成本的财务安排基本透明。在职职工改制费用以解除劳动合同形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以现金结算。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资金来源为重组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原现金、资产变现现金和股权转让现金。当然,职工获得的经济补偿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转化为重组企业的等价股权,以节省重组企业的现金支出 隐性债务由于其隐蔽性和复杂性不同于显性债务,这必然会影响资产评估价格。因此,民营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尽量使无形债务明显化,减少无形债务的数额,从而减少会计处理的不确定性;二是对不符合准入条件但在账外流通、既成事实的项目进行核查;第三,无形债务的保全企业改制后发现的无形债务,不能冲淡或者取消原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企业重组的根据,无论是何种重组形式。对改制前已知道并已评估清理,但改制方案中未协商履行的无形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企业承担。对重组过程中未暴露的无形债务,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由原企业和重组后的公司共同承担并清偿。此外,改制后原企业在公司的股份应当承担有限责任。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企业部分重组或分立,事后的隐性债务只能由母公司承担。理由是,如果由分立部分承担,则涉嫌撤回注册资本。当然,如果母公司不足,可以由法人企业中分立部分的股份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