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诉讼离婚事由有哪些 |
释义 | 一、诉讼离婚事由有哪些 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事由: 其实,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事由很简单,只要当事人一方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且不能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可以诉讼离婚。那么,如何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这不妨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在接受离婚案件后,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即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应提交哪些材料 知道向哪个法院起诉后,当事人必须要知道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相关的材料: 1、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要求,并提出相关的证据); 2、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现金、存款、房产、股票、债券等等夫妻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4、夫妻感情破裂或者没有破裂的相关证据; 5、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6、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在诉讼离婚中,即使法院受理了离婚案件,也不代表最终一定会判决夫妻离婚。这个时候,往往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官才会根据法律中的规定,同时结合夫妻的实际情况做出判决,不过也不一定就是判决离婚。这个时候就要求满足法定的诉讼离婚事由,这样才有被判决离婚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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