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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宝洁域名纠纷案例分析
释义

原告(美国)**公司。被告**国家电网信息有限公司原告**公司主张:我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05年的跨国公司,注册商标为“whisper”。公司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170个“whisper”和“whisper graphics”商标。1995年,我公司获准在中国注册“whisper”商标,并获准使用卫生巾、卫生巾止血塞等卫生用品。同年,我公司在中国注册了“耳语”对应的中国商标“胡舒宝”,批准使用卫生巾、月经垫、月经棉塞等卫生用品。我公司在中国投资经营**宝洁纸制品有限公司拥有中国大陆商标“WHISPER”及其图形商标和“舒宝宝”中国商标的独家使用权。当我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注册以“whisper”为标志的域名时,我们发现被告**公司注册了“whisper”的域名。通用域名格式。CN“的第一个,域名已经闲置。我们的注册商标“whisper”所标示的女性卫生巾是世界上最大的女性卫生巾品牌之一。“耳语/胡舒宝”卫生巾的市场占有率和销量均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中国电视和报纸上大量的“耳语/呼呼包”卫生巾广告早已为中国公众所熟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将“耳语/胡树宝”商标列为国家重点商标予以保护,“耳语/胡树宝”商标已在中国和国际市场上驰名。域名“耳语”。通用域名格式。被告**公司注册的“CN”在发音和字母组合上与我方驰名商标相同。这个域名是对我们驰名商标的剽窃和模仿。被告**公司这种行为的目的是利用我公司驰名商标所附带的商誉进行销售,使我公司无法在网络媒体上利用其驰名商标创造商机,降低驰名商标的广告价值,导致消费者的困惑,削弱了驰名商标在网络上表达和辨别商品的能力,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权。因此,被告请求法院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判决被告**公司: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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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2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