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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政部中心产权纠纷法律分析意见
释义

1、 案情简介财政部**研究所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94年成立**服务机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99年6月,应**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要求,**研究院批准设立**培训中心,事业单位法人单位,任命**为法定代表人。现在**学院和**之间就培训中心的所有权发生了争议
    第二,双方的争议是**在1999年请示设立培训中心时,**明确要求**使用**服务机构的资金设立培训中心,而培训中心的性质是事业法人,因此培训中心的全部资产应归金融学院所有;但是,**认为培训中心是个人资本投资设立的民营企业,培训中心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应属于自己个人
    第三,案件相关信息。对于上述事项的咨询,律师事务所向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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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训中心事业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在界定过程中,不仅要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出资设立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财产权属于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年1月14日):在所有权的界定上,不应以企业法人登记的经济性质来界定资产的性质,但要追溯到企业初始投资的资金来源,“谁拥有,谁收益”的原则是根据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法律法规确定的,资产性质不应以企业法人登记的经济性质来界定,而应追溯到企业初始投资的资金来源,按照“谁投资、谁拥有、谁收益”的原则确定。因此,我们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培训中心成立时注册资本的来源
    (2)在我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行为,表明登记单位的所有权性质属于国家所有;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事业法人登记资料中的资金来源是反映事业法人各项资产性质的依据。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您提供的材料,其中两份可以反映培训中心的资金来源。首先,从培训中心事业法人设立申请登记情况看,发起人一栏为“**”学院,启动资金30万元。因此,可以初步断定,“中心”的性质是国有的,其资产也应该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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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5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