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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理解商业秘密侵权保护法
释义

如何理解商业秘密侵权保护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的性质,如人格权理论、信息权理论、企业权理论、知识产权理论等,目前尚无统一的结论,无论何种理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权利都是毋庸置疑的。如果它是一项权利,就有可能被侵犯,有必要对它加以保护。只有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成倍增加,商业秘密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
    基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和各种保护理论的不完善,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对其进行保护。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从这些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有的受到合同法的保护,有的受到侵权法的保护。从基本原理上讲,侵权法理论和合同法理论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理论。然而,从现有的数据来看,国内学者在讨论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时混淆了这两种理论。他们中的一些人注意到了二者的区别,但也有一瞥
    

尽管侵权与违约在商业秘密保护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它们之间的区别如下:
    

1。他们行为的前提是不同的。违约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性质是相对权利。侵权行为的前提是不存在或不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性质是绝对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同。侵权行为所违背的义务是法律义务;违约义务是约定义务
    行为主体不同。侵权主体不具体,违约主体具体。侵权客体不同。侵权客体必须是绝对权利;违约的客体是合同债权,法律责任的形式各不相同。民事侵权责任包括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违约不适用于这些形式的责任。如果将两者简单地混为一谈,表面上可能方便诉讼,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但实质上过于草率,难以保护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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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