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理解商业秘密侵权保护法 |
释义 |
如何理解商业秘密侵权保护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的性质,如人格权理论、信息权理论、企业权理论、知识产权理论等,目前尚无统一的结论,无论何种理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权利都是毋庸置疑的。如果它是一项权利,就有可能被侵犯,有必要对它加以保护。只有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成倍增加,商业秘密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 尽管侵权与违约在商业秘密保护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它们之间的区别如下: 1。他们行为的前提是不同的。违约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性质是相对权利。侵权行为的前提是不存在或不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性质是绝对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同。侵权行为所违背的义务是法律义务;违约义务是约定义务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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