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注册资本由企业全体或者大部分职工和其他投资者组成,股东依照企业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特别行政区范围内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企业改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第四条新建、改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企业的经济性质确定为股份合作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五条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体或者大部分职工愿意入股,实行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相结合;(二)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3) 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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