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第1期,为进一步深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恢复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增强企业活力,探索多种有效的公有制经济形式,第二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形式,自筹资金,以股份形式投资,实行财产共有共享,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第三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负责。 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坚持自愿参加、平等参股、同股同利的原则,第六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依照本办法重新设立、改组。新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股东。本市所有城镇居民、失业青年、企业富余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离退休职工,都可以在资金、实物、技术上联合起来,共同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七条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有与其经营形式、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服务业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在规定限额的基础上适当减少。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注册资本为评估确认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净资产。净资产未达到注册资本要求的,应当吸收其他法人入股,吸收内部职工入股补充净资产。第八条原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对其资产和资本进行清查,进行资产评估,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和企业章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九条股东可以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全体股东以货币出资的最低限额为企业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50%。股东出资的实物应当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者其他物资,并应当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数额较小的,可以由股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估价对象。以国有资产出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具有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股东的出资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特殊情况必须超过20%的,由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必须经注册会计师或者审计事务所验证。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归属。股东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应当将现金出资全额一次性存入企业临时账户,并办理实质性出资的过户手续。以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出资的,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资。评估不当的,企业审批机关可以要求验资机构对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进行第十一条的复核,耀县、宜君的县属企业,由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审批,市、郊区企业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试点企业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供下列文件:一;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三。重整实施方案(以重整书的形式书写);4公司章程;5集体经济组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6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7股东名册和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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