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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本溪市城镇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办法
释义

发行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完善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保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三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城乡劳动者创造的财产所属的合作经济组织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制和职工个人持股。实行职工资本合作和劳动技术合作,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第四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我市城市集体经济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集体经济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全市城市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建立和改组
    

自治县、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本县、区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建立和改组
    第五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则是:自愿参加,平等参股;利益共享与风险分担;自主管理、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六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和审批第七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具备必要条件,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新设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起人不得少于三人,发起人应当是自然人。(二)设立或者改组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公司章程;(三)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者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起人的同意书;(四)资产评估证书,第八条设立、改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市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经济审批办公室;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向工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第九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章程或者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地址;(二)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三)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出资额和出资额,企业各类股份及其权益总额
    (4)股权设置、股本来源,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六)收入分配和风险分担方式(七)企业的领导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议事规则
    (8)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和权力
    (9)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条例,第十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变更、终止,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终止手续,第十一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财产所有权和股本来源,可以设立下列股份:(一)职工个人股。是指职工个人对企业的投资和集体的自我积累。指原企业税款扣除、税前还贷、社会无偿扶助捐赠形成的公共积累的应税部分,以及企业历年积累的未量化部分
    (3)法人股。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成的股份
    第十二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根据职工的工龄,将集体积累量化、具体化,技术水平和贡献;第十三条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由减免税、税前还贷等年度形成的社会积累,在允许的量化资产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对全部或者部分资产进行量化,社会无偿资助、投资主体资产不明确、原企业捐赠的资金,不得量化到职工个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为集体股,也可以不转为集体股。转换为股份的,按照股份支付股利;不转股的,提取资产占用费,扩大集体积累。资产占用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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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5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