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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通过自主开发或者逆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不是不正当竞争吗
释义

通过自主开发或者逆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不是不正当竞争吗首次通过自主研发或逆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通过自行开发或者反向工程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视为侵犯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商业秘密法律
    司法解释还规定,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明渠获得的产品进行拆解、测量、分析,获取产品的相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以反向工程为由声称获取合法的,不予支持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上述规定作了具体界定:
    

-相关信息不为本领域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晓,也不易获取,应当被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中的“不为公众所知”——相关信息具有真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所规定的“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性”——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而采取的与信息的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中规定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与相关公开信息不同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图和内容,包括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单,以及维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以个人信任为基础与员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员工能够证明客户辞职后自愿选择与自己或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视为未使用不当手段,除劳动者与原单位另有约定外,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专利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因侵犯商业秘密而为公众所知的,按照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是根据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商业秘密的收益、可获得的利益以及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来确定的,有一个问题需要通过传播来解决。如果你对内容不清楚,你还想了解更多。建议您及时向法律咨询网在线律师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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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