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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释义

中文摘要:
    

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激烈的竞争。为了获得长期的竞争优势,各类市场主体对自己特定的技术操作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激烈的商战中,商业秘密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十分重要。随着世界一体化的趋势,中国的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要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消除贸易壁垒。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应尽快与国际接轨,从而促进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更好地适应国际接轨的需要[关键词]: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盗窃、泄露、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的概念和属性
    

商业秘密的概念和属性是探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时首先要厘清的两个问题,因为它们是决定一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法律保护模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问题,商业秘密的概念本身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一是商业秘密的构成。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不同,主要是基于这两个方面的不同规定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角度看,商业秘密首先出现在1991年4月9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商业秘密在诉讼法中确立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和信息,如生产技术、配方、贸易关系等购销渠道以及当事人不愿披露的其他工商秘密;原《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专有技术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技术合同法》对技术秘密进行了规定。直到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中作出如下解释: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等,从源头信息、产销策略、招投标底价、招标内容等方面可以看出,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正在扩大,从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工商秘密到商业秘密。应该说,在以往的法律规定中,商业秘密的概念包括特殊技术、技术秘密和工商秘密,国际上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是如此,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商业秘密的成文法保护是20世纪初以来国外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以美国为例,1939年《侵权法》将商业秘密重新定义为能够使权利人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可能性并被权利人持续使用的信息;其1979年制定的具有示范法性质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未使用的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这一规定与trips(国际贸易总协定)的规定相当接近。trips协议第39条提出了“秘密信息”的概念,体现了广泛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此后,NAFTA也对trips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但它不再使用“秘密信息”的概念,而是直接使用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在trips协议产生之前,国际商会和欧洲共同体等国际组织都试图对专有技术的保护做出统一的规定。可见,商业秘密在国际保护中的保护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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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