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未出资股东的资格 |
释义 |
未出资股东的资格如何认定? 一种意见认为,严重违约(如未按时或全部出资)将导致股东地位(或资格)丧失。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是出资。只有履行出资义务,才能获得股东的身份和资格。不履行出资义务,就不能取得股东身份。事实上,以出资方式取得股东资格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的产物。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下,要求股东向公司出资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性,从而尽可能维护交易安全。目前,这一观点属于我国公司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影响广泛,也符合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和原则,法院主要依据这一观点运作。另一种观点认为,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只承担违约责任,其资格不因未出资而被否定。公司股东不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等法律责任。就行政责任而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责令改正,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就民事责任而言,可以因设立上的缺陷而否定法人资格,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瑕疵可以产生法律责任,但并不否认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缴纳下列费用:,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只对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因为未出资而否定其股东资格。股东不出资设立公司,属于公司设立瑕疵问题,可以产生法律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本的,处以罚款;虚报注册资本的,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股东资格不因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缺陷而被否定。《企业年检办法》(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公司在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成立后,虚假出资(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让财产权利)或者抽逃出资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补足出资或者将提取的出资退还公司,并处一定比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章程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的,登记机关应当按期缴纳出资。逾期不缴纳出资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由此可见,根据上述规定,出资瑕疵的股东仍可以保留其股东资格,但应当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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