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在什么情况下会丧失资格? 1、所持股份已转让 <2、股东义务未按公司章程履行,但已注销公司名称 <3、因政府处罚被剥夺股东权利 <4、,公司减资、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股东资格的取得和股份的继承股东资格的取得包括原取得和后取得。原始收购是指直接向本公司认购股份,包括收购设立和增资。为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公司的实际出资和法定设立。依法设立公司是投资者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如果投资者缴纳出资,但公司未能成立,投资者就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也就是说,投资者的身份随着公司的成立而转变为股东。没有公司,股东的资格是不可能的。设立过程中不存在股东资格、设立失败或者设立无效。通过增资取得股东资格,有必要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股东会决定。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除了按照出资协议出资外,公司股东大会还必须按照程序作出有效的增资决议。实际上,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内部法律关系;另一种是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缴纳出资的外部法律关系。前者由公司法调整,后者由普通民法调整。后者的效力受前者效力的制约,即增资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即使投资方与公司达成投资协议并实际支付资本,投资协议将因公司增资无效而失效,投资者不具备股东资格。《公司法》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的规定更为严格。发行新股除股东大会决议外,还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该决议仍然有效。因此,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要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经主管部门批准,投资者按照约定认缴出资。关于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关系,笔者认为应根据各国对公司资本概念的实施情况而有所不同。采用法定资本制度的国家对公司成立前资本到位的确定有严格的要求,而采用授权资本制度的国家对公司成立前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较低。因此,在法定资本制度下,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之间不必建立一一对应的法律关系,但在实行法定资本制度的国家,应当根据对公司的实际出资情况取得股东资格。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首先承担股东的相应义务,才能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股东对公司的实际出资是保证公司资本真实性和维护公司交易安全的保证。但是,无论缺陷投资者是否具备股东资格,都应区别于一般缺陷或重大缺陷。如果是重大瑕疵,即完全没有出资,则根据上述分析,瑕疵投资者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如果出资不完全到位,则应当具备股东资格,因为其已经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除非公司因出资严重不足而未设立。瑕疵投资者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其股权瑕疵。一方面构成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也构成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害。同时,股东的权利也受到限制。 连续收购又称继承收购或衍生收购,包括转让收购、继承收购、赠与收购和因公司合并取得股东资格。转让收购是最常见的后续收购方式。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公司,股东的出资都可以转让。但由于公司性质不同,对股东出资的限制也不尽相同。 股东的出资,通常称为股权,在“转让出资”时按现行价格转让。 如果您对股东资格丧失等知识仍感兴趣,并想了解更多信息,可以点击法律咨询网在线咨询系统,向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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