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密措施的理论分析 |
释义 |
国际条约和已知国家(地区)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国家甚至将其作为权利人获得保护的“第一重要”因素。保密措施之所以具有较高的地位,是因为它是商业秘密成立的主观要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信息主体对“利益”的主观态度:如果保密性是指信息的一种客观事实状态,而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态度所转移,那么保密措施实际上是指信息主体的主观态度以及个人对秘密的意愿:由于秘密信息处于未公开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没有人有额外的注意义务来区分哪些信息是他人独有的,哪些是他所知的公共财产,这是非常昂贵的。合理的做法是,信息是否成为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取决于信息持有人是否将其视为私人领域的一项“权利”,而保密措施则为权利的保护设置了一道“篱笆”。此外,权利的行使和放弃取决于权利人的主观意愿。持有人只有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才能合理推断“占有”的含义;否则,法律就没有必要保护持有人放弃的利益。二是申报信息占有。在知识产权立法中,一切合法的知识产权都应以一定的方式表达或声明,如专利的授予、商标的注册、商号的注册等。商业秘密是随着特定信息的出现而自动产生的一种不以法律程序为基础的“法律利益”。由于其处于“不公开”状态,对权利的观察、衡量和评价存在一定的难度。但这并不是说权利人缺乏商业秘密占有的表现形式和方式。保密措施的目的是以这种独特的方式声称自己对某些信息拥有财产权,并具体确定权利,表明信息是在自己的控制和控制之下,而不是说不出、控制不住的,这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前提。信息只有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以控制的方式公开信息的存在,才能被视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因为信息一旦被控制,人们就无法自由获取,它将成为一种稀缺品而不是公共品。”“控制”使信息产生价值。相反,人们不能主张不能有效施加影响和控制的知识权。比如,公共知识是一种个人无法控制的信息,它不属于任何人,人们很难付出如此高昂的代价来控制知识。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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