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行使股东的审计权 |
释义 |
1、 实质的公正。 对于股东来说,这就是审计的目的是否公正。这种正义不会因为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或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改变。只要目的合理,就符合正义。我国公司法明显倾向于股东正义。因为股东请求审查的公正性只要求股东作出合理的解释,而不要求提供相关证据。这种法律倾向主要是基于股东相对于公司的弱势地位。公司制度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有的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往往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手中。公司公正的出发点是拒绝审计的理由是否公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由此可见,公司的公正在于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否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由此可见,企业需要为自身利益的公正付出更多的代价,即举证责任。二是程序正义。股东行使审计权最基本的程序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公司法的宗旨是显而易见的。即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同时保护相对弱势的股东,尽量防止股东滥用审计权。如果股东不需要任何相对刚性的前置程序,可以随意查阅公司账簿,不仅会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而且会因股东的恶意审计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虽然《公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以提交人所代表的公司为被告的股东审计权案件中,在股东未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决定支持股东的审计请求。判决书陈述的理由和依据是为了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认为原告在诉讼后向公司提出了书面审计申请,甚至认为原告的诉讼可以视为书面申请,公司法中“应当”的规定不是“必要的”。面对这句话真让人费解。好在通过二审上诉法院,一审判决宣告无效。 在收到股东的书面申请后,公正的程序是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股东审计的目的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15日内答复要求审计的股东收到申请。三是运用法律技能的实践正义。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但是,双方在招式的制定和接受上都有很大的技巧,但所谓的技巧是否有效,即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也要求所使用的技巧应该建立在基本正义的基础上。作为股东,所谓技能主要体现在审计权的灵活运用和审计目的的表达上。鉴于《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审计权的保护,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权利,股东审计权可以直接行使,甚至间接行使。比如,某股东代表笔者退股的案件,由于公司其他股东的干涉等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退股。通过调查,我知道公司有很多财务问题。基于此,笔者建议股东行使审计权。公司不想被审计,但由于股东在律师的帮助下,在审计权的使用上几乎没有漏洞,公司不得不在几次较量后解决股东的退市问题。至于审计目的的表达,所谓技巧就是使善意表达的目的合理化。 对于公司而言,由于在股东审计权问题上法律保护相对薄弱,技能更为重要。因为,只要股东在程序上没有漏洞,公司就只能为股东审计的目的寻找对策。任何股东都不会表现出恶意。即使他的初衷是邪恶的,他也会用明显的善意来掩盖。因此,作为一家公司,我们必须谨慎行事。首先,不应该有程序问题。我遇到一些公司因为对股东的审计要求置之不理,结果被告在法庭上,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面对股东的审计申请,公司无论是否同意审计或者是否能够发现恶意审计的证据,都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至于公司的不同想法,你可以用回信中的技巧。如果股东在程序上有问题,或者公司确定证明股东有恶意,可能给公司带来不良后果的,可以直接答复拒绝审计。否则,我们只能回复并同意审核。但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审计程序、时间安排、股东合作等问题上设置障碍。达到既同意其审计的目的,又使其无法审计。当然,如上所述,所有的技能也必须建立在正义的基础上,否则就无法逃脱法律正义之剑。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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