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商业秘密保护法 |
释义 |
2、 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独的法律法规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商业秘密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审理中提出;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不得公开审理。这是我国法律上第一个使用的法律术语“商业秘密”,但其内涵尚未透露。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四条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所称商业秘密解释为:“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当事人不愿披露的生产技术、配方、贸易关系、购销渠道等商业情报和信息,“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披露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但大致划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在此之前,相关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技术秘密进行了规定。21993年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要件、侵权主体以及几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该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款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指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持有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995年11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实施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从行政执法的角度进一步阐释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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