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近日,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单位无营业执照发生工伤事故,受伤员工请求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劳动争议案件。经法院调解,受伤的劳动者顺利获得了赔偿。 从贵州来苏州打工的何先生,于2009年2月进入吴江一家机浆厂工作。2009年8月21日何先生在工作中受伤,虽然机浆厂支付了何先生第一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但不愿再支付其他费用,面对数额不菲的医疗费用,何先生陷入困境,无奈将该厂老板告上了法庭。 由于机浆厂无营业执照,属非法用工,劳动行政部门并未像通常做法出具工伤认定书,而是出具了工伤情形判定书。机浆厂老板称,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情形判定书无案号、工作单位名称、个人名称,无法证明何先生在何时何地受伤的,并进一步认为何先生主张的赔偿款不应按照工伤待遇支付,而应当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机浆厂无营业执照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招用员工从事主营业务工作,属非法用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其员工遭受工伤事故的,应当由该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经法官多次协调,机浆厂老板最终同意与何先生和解,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何先生获得了85000元的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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