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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取得出资时的房价与收取出资时的房价之差是否合理
释义

典型案例:李是一家公司的股东。早在2010年,他就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投资了一套价值30万元的商业地产。由于某些情况,李某只是将房屋转让给了公司,但并未转让土地使用权。2011年初,李先生与公司其他股东闹翻,正好赶上公司所在地政府决定征收该地区房屋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征收主管部门将补偿款计入公司账户后,李某以自己仍有土地使用权为由,向公司索要征收时房屋与出资时房屋的差价,公司拒绝(此时为市场价值)房子的面积是70多万)。李先生的要求合理吗?具体回答:
    

本案中,房屋所有人李先生将房屋转让至公司名下作为出资。虽然他因其他原因未同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公司名下,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地随房,房随地”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收购,因此,该房屋被政府征收后,公司将继续保留公司应该得到房子的赔偿,李的要求是站不住脚的。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不仅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而且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附录:什么是出资?
    

从理论上讲,虽然任何一种财产都可以用于出资,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出资形式,应当根据出资财产是否符合当期出资标的的条件来判断。也就是说,只有具有确定性、现存性、价值评估可能性和独立可转让性的标的物才能用于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有担保的财产出资。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货币出资。公司的成立必然需要一定的营运资金。支付设立公司和开办公司的费用。因此,股东可以货币出资。第二,实物。实物投资一般以机器设备、原材料、备品备件、货物、建筑物和工厂为基础。三是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自己的知识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第四,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价款向公司出资;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以认购合同方式出让,公司按规定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是股东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五是劳务和信贷贡献。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股东可以通过劳动和信用方式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则不允许通过劳动和信用方式出资,如德国《股票法》,其中规定,实物出资或实物受领只能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劳务不能视为实物出资或实物受领。”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法系国家对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更为灵活。例如,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以批准发行股票并为此收取对价。对价包括公司能够享有的所有有形或无形财产或利益,包括现金、支付凭证、提供的劳务、提供的劳务合同或公司的其他证券。”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债权出资,但从股东出资的上市对象来看,中国不允许股东向有劳务和信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金钱、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可见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劳务出资。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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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