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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控股股东质押其全部股份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释义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将全部股份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能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份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质权人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份质押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股票质押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股权质押的程序。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其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一定的经济行为提供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
    

1。了解出质人及出质股权。(一)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者股份。(二)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为法人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三)出质人为法人的,应当取得法人董事会批准股权出质的决议。(4) 出质人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权出资验资报告。
    

2。质押的股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应当有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质押的决议。
    

3。查明质押股份是否存在瑕疵,即是否禁止质押。
    

出质人应当出具出质股权未重复出质的证明(重复出质的,应当出具质权人的同意书)。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应当知道质押的股权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1)记名股票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的股利分配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以股东名义登记;(二)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四)股东的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
    

(5)公司职工所分配的公司股份自持有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六)转让国家所有的股份,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七)法律、法规禁止转让。
    

4。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注:股票质押适用禁止流动性质押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不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清偿债务时,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归质权人直接所有。)权利的实现有两种实现方式,即协议实现和诉讼实现。
    

以上是小编对“控股股东质押全部股份的法律规定”问题的回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份质押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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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6:4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