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前股权确认的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名称、实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投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要求行使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本章程的修改不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公司向发起人或者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记载发起人或者法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得登记其他账户名称或代表名称。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股票的编号、序列号和发行日期。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的转让,采取股东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作出股利分配决定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变更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未登记股份的转让,自股东将股份交付受让人后生效。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或者股权转让受让人履行出资义务后,公司未出具出资证明书的,应当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或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为公司股东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已缴足转让资金的,应当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支持责令公司履行发行、备案或者申请登记义务的请求。如果双方同意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股公司,并同意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如果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让股权,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如果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的名义参与公司,但双方不同意实际投资者为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而实际投资者不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应视为隐名投资关系,而可以视为债务关系。股权是法人和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责任方应谨慎行事。另外,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任何不合理的待遇。当然,最重要的是一个人的行为是合法和合理的。对此,如果您还有什么想知道的,法律咨询网在线律师会很乐意为您解答,欢迎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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