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
释义 |
主审法官: 今天,江西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黄×诉被告王×一案,确认合同无效。湖南省平江县法律服务办公室接受原告黄×的委托,委托我为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充分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和质证工作。我对这个案子有更深的了解。现就本案提出以下机关意见,希望法院充分听取采纳:。原告与被告2013年签署的合作协议实质上是一份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经查,原告与被告在2013年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所称的“整个项目”实际上是被告持有的江西XX股份有限公司25%的股份,被告转让给原告的5%股份是被告持有的公司股份。可见,“合作协议”实质上是一份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二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股权转让合同仅由被告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签署,其他股东均未签署。事实上,公司之所以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因为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股份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第三,被告应立即退还原告支付的3万元股权转让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取得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款3万元,被告应当依法返还原告。第四,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及合同签订后存在欺诈行为。 1。被告明明将公司股份转让给原告,却谎称“整个项目”的股份。 2。被告声称拥有整个项目25%的股份,但没有向原告提供任何证据。但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10万的价格依据。 4。既然合同规定原告拥有“整个工程”营业利润的5%,为什么又在另一条中规定被告应分享40%的利润?不是原告实际上只有3%的利润权吗? 5。合同签订后,被告为何不让其他股东知道并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6相反,他多次要求原告再支付7万元股权转让款。这些都足以证明被告以转让股份的名义骗取原告的资金。被告在纠纷中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我的第一轮代理意见已经结束,谢谢。湖南省平江县法律服务办公室。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