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和持有有何规定 |
释义 |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实际投资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关注,并认定合同有效。实际投资者与前款所称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投资者以实际履行投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未在公司章程中登记或者未经半数以上股东登记的股东。基于以上法律观点,双方的法律风险概括如下: (1)实际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 <1。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持股协议无效,实际投资者将无法根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如果没有得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的认可,实际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成为正式投资者的尴尬局面。名义股东可以擅自处分股票,这实际上是实际投资者面临的最严重风险,因为名义股东属于工商登记的股东,只要签署相关文件,股票就可以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名义股东在股利取得、行使股份表决权、资产分配等方面可能背离实际投资者的初衷,损害实际投资者利益。名义股东不履行债务的,可以查封或者拍卖其持有的实际投资者的股权。如果名义股东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持股权的处置将成为一个难题。 7。其他可能的风险。(2) 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如果股权协议无效,名义股东不愿成为公司的实际股东,没有出资能力,对名义股东来说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的,可以由公司债权人或者其他股东追缴。 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可能有几种,一种是实际投资者违反约定不愿继续出资,另一种是实际投资者因客观变化丧失继续出资能力。如果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将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名义股东的行为违反《公司法》并被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就有可能被牵扯进来。 4。其他可能的风险。基于以上回答,我们可以知道,代表实际投资者持股是实际投资者以他人名义代表实际投资者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代股东转让股份有相关规定。内容主要包括: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有异议,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登记机关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任何情况下,代表他人持有股份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咨询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他们会替你回答的。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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