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公司法》中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出资的,应当补足出资;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创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值的,由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对现金投资的评估非货币(现金)投资的评估是将其价值转换为现金和公司股份。评估的过程是确定非货币(现金)出资作为公司股份。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当经过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新《公司法》中,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是什么?股东的出资必须与事实相符。如果与事实不符,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投资者应该能够理解这个问题。在新《公司法》中,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以及面对这些问题该如何处理,应当征求公司专业律师的意见律师网. 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